被告何某某与被告深圳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在购买房屋时,达成了付清首付款,余款51万元的约定。随后,被告何某某作为借款人,被告深圳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向中国某银行某某支行申请按揭贷款。三方达成协议,签署了一份《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合同规定该贷款以何某某购买的房屋作为抵押品。2022年4月起,被告何某某未能按时还款,逾期五个月且多次催促后仍未归还,原告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此案被承办法官收到后,主动联系了原被告双方,进行了解和协商。从中得知,被告何某某有意愿进行调解,因此法官鼓励何某某优先偿还之前应还清的房贷利息。在承办法官的释法解理下,三方最终和解。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被告何某某需按等额本息还款方式继续履行合同,还清剩余借款本金。若有任何一期逾期,原告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在原告获取案涉房屋的抵押权之前,被告深圳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确定的债务负有连带清偿责任。经过以上步骤,这个案件得以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