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机关做出裁决】。
据充分证据显示,马某所争取的房产的首期房款、按揭款以及其他相关款项实际上是由雷某某、某旅业或案外人某某公司支付的。因此,可以认定该房产登记在马某名下是代持有性质,有事实依据支持。尽管马某对雷某某所持有的房产存在不同意见,但他不能否认代持有的事实。他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他个人支付了本案讼争房产的房款和其他相关款项。因此,本案讼争房产不能认定为马某的所有物。
律师分析的内容没有发生任何改变。
借名买房合同如果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且符合实际情况,则是有效的,此时借名人享有房屋权益。在实际操作中,借名买房协议的形式有很多种。由于我国实行的房屋限购政策,导致“借名买房”现象比较普遍,但是相应的法律风险也存在。为了规避这些风险,如果确实需要采取“借名”方式购买住房,就应该让实际产权人和名义产权人签署书面协议,明确该房地产的实际出资人和权利人。购房时,产权人必须使用自己的账户支付房价款,并保存好付款单据。同时,产权人必须是实际支付房价款的人。如果发生纠纷,实际购房者可以通过提供书面证据并采取司法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将房地产的名义产权人抵押给实际产权人是规避风险的一种有效方法。制定针对借名购房行为的特定判决规则,不仅有助于法律执行机构做出判决和决策,也有助于公众避免法律风险,从而实现房地产买卖经济秩序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