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和张某的所有房屋都位于由闫某经营的旅店楼上。闫某把一广告灯箱悬挂在与李某、张某相邻的外墙上。闫某的旅店因故于2020年8月6日至8日关门歇业。 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在6日17时左右接到报警称闫某经营的旅店起火,随即调派人员前往现场进行灭火。
经过调查,这次火灾对旅店楼上共有5层楼的住户造成了不同程度的财产损失,但并未造成人员伤亡。 消防救援支队在2020年10月19日发布了火灾事故认定书, 认定火灾起火部位为悬挂在闫某所处的广告灯箱右侧背部,但具体的起火原因尚未确定。
李某和张某因火灾遭受的各种损失总计达15万元,由于赔偿谈判多次失败,他们向法院起诉闫某,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经法院审理后认定,闫某是旅店经营者以及广告牌所有者和管理人。他应当承担消防安全和设备管理保障的责任,确保经营场所以及其隶属设施的设备安全和稳定使用。同时,他也必须及时寻找和排除任何潜在的安全隐患,并自觉遵守相关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以避免发生火灾事故。
闫某提交了证据证明事发当天旅店已关门歇业,但无法证明广告牌的电源已切断。火灾起火部位位于旅店广告牌右侧背部,该广告牌背部安装有灯管、电线等设备,可能是引发火灾的因素之一。
在庭审中,闫某举出的证据未能证明广告牌在事发当天已经切断电源,同时考虑到火灾发生的位置在广告牌右侧背部等因素,根据优势证据规则,可以得出本次火灾起火原因是广告牌通电电器设备故障引发,这种事情高度可能性很大。
因此,按照法律规定,闫某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鉴定结果显示,李某和张某因火灾造成经济损失共计45400元。一审法院因此判决要求闫某赔偿该数额的经济损失给李某和张某。闫某向重庆五中院上诉,表示不接受原判。闫某的上诉被二审法院依法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