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法院裁定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法院判决根据法律规定,解除了原告杨某与被告付某在2018年3月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要求被告付某在解除合同之日起一个月内腾空房屋,并支付2万余元的房屋租金,该金额是从2018年3月至2019年5月止被告付某拖欠的费用。自2019年5月2日起,被告付某还应按每月2000元支付房屋租金(占有适用费),直到腾空房屋之日止。
杨某和付某在2018年3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丹江街某房屋出租给付某使用,每月租金为2000元,房屋押金为5000元。合同期限为14个月,从2018年3月至2019年5月1日止。然而,付某未缴纳押金,只支付了7000元租金,随后就不再支付租金。尽管如此,他仍然一直在使用该房屋。杨某多次催收房租却没有结果,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过法院审理,认为这是一起房租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和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反映了双方真实意思,并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它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法院做出了上述判决。